***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逐条浅析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纯属官腔,大家无视之。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前面的都没问题,但是关于虚拟货币那一块,有些疑问,昨天国家刚刚叫停支付宝,称凡是从事互联网代理货币发行或支付的,都要报审央行批准,我们都知道,网友虚拟货币也是存在和人民币有一定比率的兑换价值的,那么这里我们是否要考虑下,会不会以后央行前来强行插手监管?

  第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本条明确了***是网游的主管单位了,那么我们想要了解的是:出版署,工信部等,这些部门还会不会前来以各种理由插手干预?我们想知道的不是谁是主管,而是想知道有几个部门在管。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这个社会效益是什么?经济产值效益?这个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可是放在保护未成年人优先的前面的,所以我们对这个社会效益的定义要明确下,如果是经济效益,那么就势必要迎合有经济条件的成年人的口味,而迎合了成年人了,就势必做不到保护未成年人了。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这一条有些害怕,难道在游戏里建立一个帮派工会什么的,也要申请备案了?那么各大游戏的大帮派帮主们,游戏工会的领导们注意了,小心将来以非法结社的罪名逮捕你们。(为毛我第一想到的就是我们天涯最近正红火的魔兽世界版的SJB貌似要被JC叔叔盯上了呢?SJB哥哥你要小心了哦~~搞不好弄成轮子李哥的下场就不好了~~~不厚道的笑了,嘿嘿,开个玩笑,大家别当真)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这里我还要再提到网络货币虚拟发行,希望国家请央行出面给出明示,不要将来产业搞火了央行再来叫停。现在“叫停”这个词汇,我们广大万家已经深恶痛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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